1、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15日召开的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此法规文件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编号为第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2、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空间,河北省发布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发展。适用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和县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地方实际,明确了规划内容,如用地功能、基础设施布局、开发强度控制等。
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或因公共利益工程需调整专项规划时,也需经审批(第六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区域功能布局变化、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影响、评估发现缺陷或法律规定需要修改时,必须依法进行并报批(第六十五条)。
5、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应当严格控制开采,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九条 城市应当逐步实行统一供水。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逐步纳入城市的统一供水系统。第二十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逐步提高循环用水率,降低耗水量。
6、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或者修编,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围绕用地使用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城市设计引导、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和环境保护规定等进行规划。它针对不同地块、项目和开发过程,通过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精确指导。
2、对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于购房者来说,容积率大小直接影响居住舒适度,容积率较小,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居住舒适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