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的城市规划由四个层次构成: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编制,需经市人大或常委会审查并上报审批。批准后,市政府会在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示主要内容。局部调整需报常委会备案并公布,重大变更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如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为酒店用途,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那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等规定,将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拆除、罚款等处罚。因此,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为酒店用途是有风险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房屋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五条 妨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和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独立式住宅建设。
3、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6、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工程的审批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1)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需要使用耕地的,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